核心內容:行政許可怎么設定?行政許可是準許申請人進行特定活動的行為。設定行政許可包括通過法律設定、通過行政法規設定、通過國務院決定設定、通過地方性法規進行設定等。法律快車編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行政許可的設定。
行政許可的設定:
1、法律的設定權。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2條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3條規定,對《行政許可法》第12條所列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對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各類事項,法律可以設定各類行政許可。
2、行政法規的設定權。
行政法規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對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3、國務院決定的設定權。
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采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后,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4、地方性法規的設定權。
對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設定行政許可。
5、地方政府規章的設定權。
對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
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法規、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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