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糧食局、財政廳(局)、農業發展銀行分行,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中糧集團有限公司、中國中紡集團公司、中航工業集團公司:
為充分利用社會糧食倉儲設施,緩解部分地區國有或國有控股糧食企業倉容不足的矛盾,防范發生農民賣糧難,確保國家糧食收購政策落實和政策性糧食儲存安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局、財政部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對《租賃社會糧食倉儲設施收儲國家政策性糧食的指導意見(試行)》(國糧檢〔2015〕51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附件:租賃社會糧食倉儲設施收儲國家政策性糧食的指導意見(試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 家 糧 食 局
??財 政 部??
?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2016年5月16日
租賃社會糧食倉儲設施收儲國家政策性糧食的指導意見(試行)
社會資本建設的糧食倉儲設施是國家糧食倉儲設施的重要補充。為有效利用社會糧食倉儲設施,緩解部分地區國有或國有控股糧食企業倉容不足的矛盾,防范發生農民賣糧難,確保國家糧食收購政策落實和政策性糧食儲存安全,現就規范國家政策性糧食收儲主體租賃社會糧食倉儲設施提出以下意見。 ??
一、總體要求 ?
(一)在認真落實國家政策性糧食收儲政策的基礎上,進一步發揮市場調節機制作用,規范租賃社會糧食倉儲設施收儲政策性糧食行為,以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完成國家糧食收儲任務。本意見所指政策性糧食,包括國家最低收購價糧和臨時儲存(備)糧,不包括中央儲備糧。符合條件的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及其有關分公司,受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委托的中糧集團、中紡集團、中航工業集團、農墾集團所屬企業,以及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推薦的1-2 家地方骨干糧食企業可作為承租企業租倉收儲。 ?
(二)承租企業租賃社會糧食倉儲設施收儲政策性糧食,視同利用自有倉容收儲政策性糧食,必須派人直接收購、保管,承擔收儲義務、收儲費用和收儲責任,對糧食和租賃設施進行封閉管理,對糧食數量、質量、糧款兌付、庫存管理、儲糧安全、生產安全和銷售出庫負全部責任。
(三)中儲糧總公司及受其委托承擔收儲任務的中央糧食企業和地方骨干糧食企業要妥善處理防范管理風險與盡力方便種糧農民售糧的關系,合理確定委托收儲庫點和租賃庫點,不得因收儲庫點不足出現農民賣糧難。 ?
(四)以縣為單位,承租企業只有在當地符合條件的政策性糧食委托收儲庫點全部啟動后倉容仍不能滿足收儲需要時,方可租賃符合本意見規定要求的社會倉儲設施。 ??
(五)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加強對承租企業租賃社會倉儲設施收儲國家政策性糧食的業務指導,強化對租賃庫點收購、儲存和銷售出庫等環節的監督檢查,有效排查整治儲糧安全、安全生產隱患和管理風險。 ?
?二、資格審核和確認基本流程 ?
(六)出租企業(租賃庫點)應具備以下條件: ?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糧食收購資格,在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履行糧油倉儲單位備案手續,按規定執行糧食流通統計制度。 ?
2.企業資信良好,無不良經營記錄(其中,承擔過政策性糧食收儲任務的企業,未發生過違規違紀、拖延阻撓出庫等行為);無較大及以上糧油儲存事故或安全生產事故記錄;未列入工商異常名錄或“黑名單”。 ?
3.產權清晰,無債權債務糾紛。企業無其他對外抵押、質押等擔保行為(農發行貸款抵押、質押除外),資產無其他法律風險,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未列入銀行征信系統異常名錄或“黑名單”。 ?
4.擁有擬出租設施附著土地的使用權,且使用權剩余期限不短于擬租賃時限,原則上不短于3 年。 ?
5.出租企業必須是資產所有者,不得是轉租單位。
6.擬出租的倉儲設施及庫區應能保證儲糧安全和生產安全需要,倉房及保糧技術條件符合《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和《糧油儲藏技術規范》要求,用于出租倉容規模,原則上東北三省一區不低于1 萬噸,小麥主產區不低于6000 噸,南方稻谷產區不低于4000 噸。配備必要和適用的烘干設施及稱重、輸送、清雜整理、機械通風和電子檢溫等設備,具有糧食水分、質量等級等滿足收購要求的檢驗設備、儀器,以上設施設備也可由承租方提供;能夠為承租方提供正常工作、生活條件。 ?
7.租賃庫點所處位置符合防火、防汛、防污染等安全要求,不得位于低洼易澇、行洪區,庫區及周邊1 千米內無易燃、易爆、毒害危險品和污染源;庫區封閉,院內布設監控設施,實現監控全覆蓋且功能正常;倉儲設施設備和附屬設施設備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消防、用電、排水及建設手續符合國家和地方要求,通過有關部門驗收。 ?
8.優先使用具有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的社會糧食倉儲設施和國家資助建設的社會糧食倉儲設施。 ??
(七)承租企業應符合以下要求:
1.具備開展政策性糧食租倉收儲的管理能力。糧食收購、銷售出庫期間向每個租賃庫點派出不少于5 名在職工作人員,具體負責租賃庫點糧食質量和儲存品質等項目的檢驗、檢斤、票據復核、糧款結算等關鍵環節的業務;檢化驗人員應經專業培訓,且人員數量應與收購糧食數量相匹配。儲存保管期間按每4000噸糧食不少于1 人,且每個租賃庫點不少于2 人的標準,由承租企業直接派出包括熟悉儲糧安全等業務的管理團隊,負責日常糧食保管工作。承租企業應于收儲工作啟動前將向租賃庫點派出的工作人員名單及其崗位職責等情況報租賃庫點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查。承租企業要根據自身的管理能力和抗風險能力合理確定租賃社會倉容的規模和庫點。中央糧食企業在收儲矛盾突出的地區沒有直屬糧庫的,在具備法人管理團隊和完全承擔風險的情況下,可以租賃當地社會倉容收儲政策性糧食。 ?
2.同一庫點同一收購年度不得接受不同承租企業委托開展租倉收儲活動,開展租倉收儲活動一般不得跨地(市)行政區域。對特殊情況需跨地(市)承租的,由中儲糧分公司會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發行省級分行共同審定。 ?
3.承租企業名單由受中儲糧總公司委托的中央糧食企業集團總部和中儲糧有關分公司(地方骨干企業名單由地方政府推薦,中儲糧有關分公司匯總)報中儲糧總公司,中儲糧總公司應于收購啟動前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并報國家糧食局、財政部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備案。
(八)租倉收儲庫點的確認流程 ?
1.符合第(六)條規定擬出租企業自愿向承租企業提出申請,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2.承租企業要對擬出租企業的資信狀況進行盡職調查,并將調查審核結果于收購啟動前一周向社會公示。
3.承租企業應將公示無異議的擬出租企業名單報中儲糧總公司當地直屬庫匯總,報有關分公司(受中儲糧系統委托的中央糧食企業直屬企業同時報集團總部)批準的同時,抄送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查。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承租企業開展盡職調查和審核等情況進行監督。
4.中儲糧有關分公司會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發行省級分行對承租企業上報的擬出租企業的合規情況共同把關,并將確定的擬出租企業名單抄送出租企業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經審核同意后,承租企業方可開展租倉儲糧業務。在租倉收儲過程中,承租企業應優先選用資信良好的出租企業從事政策性糧食收儲工作。 ?
?三、租倉儲糧管理要求 ?
(九)租倉收儲必須由承租企業直接收購、保管,直接對售糧農民結算,嚴禁“打白條”,嚴禁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不準假租倉實委托,不準收購“轉圈糧”或提前收購就地劃轉。承租企業必須是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法人單位,不得委托下級法人單位,或其非法人實體單位開展租倉。中儲糧直屬企業直接對農民網銀結算的,應當提高工作效率,及時足額兌付售糧款。租賃庫點啟動前必須空倉驗收并留取影像資料。銷售時承租企業按交易細則規定直接對競買人出庫。 ??
(十)承租企業負責租賃庫點政策性糧食收購、儲存、出庫等日常管理,統計報送以及收儲資料憑證保管工作。承租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將政策性糧食分庫點收購進度抄送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承租企業應通過圍欄等方式對租賃設施進行封閉管理,避免與出租企業的自營業務發生交叉。 ?
(十一)啟用租賃庫點前,承租企業與出租企業必須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糧食入倉儲存后,承租企業與出租企業簽訂糧權確認書作為租賃合同附件,并將糧權確認書復印件懸掛于倉房內;也可采取懸掛、噴涂醒目標識等措施公示糧權。出租企業有義務配合承租企業采取向當地金融機構備案、公證部門公證等措施對租倉收儲的糧食進行確權,并不得用于抵押、質押。 ??
(十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根據安全保糧的需要,對承租企業租賃社會糧食倉儲設施的費用標準會商當地中儲糧分公司和農發行省級分行提出規范性意見,明確全省統一的最低費用指導標準,供租賃雙方比照執行。承租企業不得與出租企業再簽訂與租賃合同內容相抵觸的補充協議。承租企業應將租賃合同、實際租賃費用等情況報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四、責任落實和監督檢查 ?
(十三)承租企業對其租賃社會倉儲設施收儲和管理的糧食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以及政策執行、收購資金和補貼資金管理、銷售出庫等承擔全部直接責任;央企集團總部為其直屬企業租倉收儲提供統一擔保,并承擔連帶責任;縣級及以上地方政府推薦地方骨干糧食企業開展租倉收儲的,要通過指定當地融資擔保機構提供第三方擔保,承擔擔保責任。承租企業上級單位或主管部門對承租企業落實租倉庫點制度執行情況要進行督促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督導整改和追責。 ?
(十四)承租企業與出租企業依據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糧權確認書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和責任。承租企業和出租企業之間出現經濟糾紛,經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無效的,依法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
(十五)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承租企業的收儲和出庫等行為履行行政監督檢查職責。地方政府其他相關部門依各自職責承擔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等監督責任。對疏于監督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關部門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十六)農業發展銀行對貸款企業租倉收儲糧食的資金履行監管職責,對存在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并按規定對存在問題采取相應信貸制裁措施。 ?
(十七)縣級及以上地方政府承擔租賃社會糧食倉儲設施收儲國家政策性糧食工作的統籌協調和行政監管責任,維護正常的糧食收購秩序。承租企業和出租企業應在當地政府的統一組織協調和嚴格監管下開展政策性糧食租倉收儲工作。 ?
?五、違規行為處理 ??
(十八)承租企業或出租企業出現違約,應首先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十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承租企業上級管理單位,對承租企業及其租賃庫點出現以下行為的,應立即責成承租企業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儲糧安全、生產安全、管理規范,對拒不執行的采取行政或經濟處罰,承租企業上級管理單位應組織將儲糧調出或安排拍賣出庫,相關費用由承租企業承擔。 ?
1.租賃庫點存在儲糧安全、安全生產隱患;
2.承租企業未嚴格執行糧食出入庫質量檢驗和儲存期間質量安全管理、糧食收購資金管理和兌付等各項規章制度; ?
3.承租或出租企業資料弄虛作假;
4.承租或出租企業條件發生變化,不能滿足第(六)、(七)條規定。
(二十)承租企業在租倉收儲過程中出現下列行為的,有關部門要按管理權限、管理責任,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黨紀、政紀和法律責任,追究企業負責人和上級管理單位有關人員管理責任,以及地方政府分管負責人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責任。違規行為導致的經濟責任由承租企業承擔。 ?
1.拖欠售糧農民糧款;
2.擅自動用(銷售)庫存政策性糧食和挪用政策性資金;
3.在收購、儲存、出庫過程中存在虛購虛銷、以陳頂新、轉圈糧等弄虛作假違法違紀行為或存在重大風險隱患; ?
4.發生糧油儲存安全或安全生產等責任事故; ?
5.用政策性糧食對外抵押、質押或向擔保公司作擔保。 ?
?六、其他有關事項 ?
(二十一)國家政策性糧食屬中央事權糧食,承租企業和出租企業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國家有關部門下達的集并移庫計劃、出庫指令等政策措施的執行。 ?
(二十二)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承租和出租企業誠信檔案,中儲糧總公司、農業發展銀行有義務提供相關企業經營和資產運營狀況等信息,誠信信息行業共享。 ?
(二十三)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認真組織落實社會倉容統計報送制度,詳實掌握可利用、已租賃社會倉容情況,并及時報國家糧食局等有關部門。 ?
(二十四)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租賃社會糧食倉儲設施收儲國家政策性糧食的指導意見(試行)》(國糧檢〔2015〕51 號)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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