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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廚房設備網】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 交易信息化水平,保證招標投標活動更加公開、公平、公正進行,降低招標投標社會成 本,實施北京市建設工程電子化招標投標,特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電子化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建設工程電子化招標投標活動依法在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場內進行。
第四條 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依法對電子化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 督;北京市建設工程發包承包交易中心對電子化招標投標活動提供平臺和服務。
第二章 電子標書基本要求
第五條 建設工程電子標書文件(以下簡稱“電子標書”)是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 按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場提供的、統一的“電子標書生成器”制作生成的 GEF 格式的電子 化標書文件,電子標書包括電子化的招標文件(含補充、答疑文件)、投標文件、標底文 件。
第六條 “電子標書生成器”具有使用單位唯一性,僅限在該使用單位招標投標活 動中使用,不應相互轉讓和借用。
第七條 電子標書的文字、圖表、清單數據等內容,應當由各種相應的軟件制作后 導入到“電子標書生成器”制作形成 GEF 格式文件。標書的制作和提交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為了保證紙質標書與電子標書的一致性,紙質標書應由“電子標書生成器” 直接打印生成。
(二)電子標書制作時應按規定建立目錄并分級,不同內容按標簽提示制作導入, 應保證目錄清晰、內容完整。
(三)為了保證電子標書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電子標書轉換完成后,應在 規定部位加蓋含有 CA 數字證書的電子印章。
(四)電子標書制作完成后,將 GEF 格式的電子標書文件復制到光盤和 U 盤中,提 交的所有介質中只能有內容一致的唯一電子標書文件,不能有其它任何文件,并注意查殺電腦病毒。
(五)電子標書提交前均須使用“電子標書生成器”中的標書檢查工具對光盤和 U 盤里的電子文件進行預檢查,生成 10 位檢查碼。
(六) 光盤表面粘貼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場統一發放的專用“光盤貼”,并將項目名 稱、招標項目備案編號、單位名稱、10 位檢查碼、正副本等信息填寫在光盤貼上。
第八條 電子標書中的清單數據文件應符合《北京市建設工程計算機輔助評標數據 接口(V2.0)》的規定,形成 XML 文件。一份電子標書只能包含一個 XML 文件,多個專業 分別編制時,應匯總合并導出一個 XML 文件。
第三章 開標、評標規定
第九條 電子化招標投標活動應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實施。同時,應符合 以下要求:
(一) 招標人在開標前將完整的電子招標文件導入到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場輔助評標 系統中,電子招標文件應與備案的紙質招標文件內容一致,不一致時以備案的紙質招標 文件為準。
(二) 開標時,投標人應在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將電子 投標文件與紙質投標文件一同密封,送達開標現場。
招標項目設有標底時,招標人應制作電子標底文件,并與紙質標底文件一同密封送 達開標現場。
(三) 提交的電子投標文件、電子標底文件應為一正一副兩張光盤和一個 U 盤。開 標時,按光盤正本、光盤副本、U 盤的順序進行讀取導入。若光盤能夠正常讀取,U 盤可 在開標后各單位自行帶回;若全部無法正常打開,該投標文件應被拒絕。
(四) 密封合格的電子標書由現場工作人員導入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場輔助評標系 統。唱標時,有關內容應與投標文件投標函進行比較,不一致內容須記錄到開標記錄中。
(五) 開標結束后,招標人用加密鎖將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場輔助評標系統中該項目 的所有電子標書進行加密。招標人將電子投標文件光盤、電子標底光盤、加密鎖、紙質 標書一同封存到評標區封存柜中,并自己保管封存柜鑰匙。
(六) 評標前,由招標人用加密鎖對輔助評標系統中的電子標書進行解密,并自動 生成暗標編號。
(七)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進入評標室后,由評標委員會負責人確定電子評標工作
開始,并按規定開展電子評標工作。評標結束后,評標委員會負責人匯總評審結果、打 印評標報告,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確認后提交招標人。
第十條 開、評標時,如出現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場停電、系統故障及不可抗力情況, 該項目可轉為紙質開標或評標,招標人需在評標前準備紙質評分表等供應急使用。
第四章 招標人注意事項
第十一條 電子招標文件應為應用統一“電子標書生成器”制作生成的、符合北京 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現行管理規定的電子化招標文件。
第十二條 電子招標文件制作具體要求如下:
(一) 完整的電子招標文件從文件內容上分為文字部分、評標參數部分、XML 清單 數據三部分。
(二) 電子招標文件文字部分,應按“電子標書生成器”預設的模版,設置相應目錄 結構,以便于瀏覽、查找。如有補充、答疑文件時,須與原電子招標文件合并后形成完 整的電子招標文件并提交。
(三) 招標人在填寫評標參數時,必須保證與電子招標文件文字部分內容保持一致。 補充答疑文件如對評標辦法進行了修改,提交的評標參數必須進行相應調整。
(四) 使用清單計價的項目應在電子招標文件中包含 XML 清單數據。
第十三條 為適應電子化評標的要求,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應加入對電子投標文 件及開、評標過程等的特殊要求,編寫時可參照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場提供的相關范本。
第五章 投標人注意事項
第十四條 投標人應嚴格按照本細則規定和招標文件要求,使用本單位的“電子標 書生成器”制作電子投標文件。
第十五條 電子投標文件制作具體要求如下:
(一) 電子投標文件內容包括: 投標函、技術明標、技術暗標、經濟標、XML 清單 數據五個頁簽,投標人不得任意增減和更改名稱。唱標內容應與投標文件相應內容一致。
(二) 技術標部分:按明標、暗標分別導入不同的頁簽,沒有則可為空;按內容分目錄導入。暗標中不得出現透露投標單位的任何信息。
(三) 執行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項目,電子投標文件中須含 XML 清單數據。
第六章 專家管理和注意事項
第十六條 參與電子化評標的專家,須為本市評標專家庫的專家并經過北京市電子 化評標系統應用培訓和考核,未通過培訓和考核的專家不能參與電子化評標。招標人評 標代表須在評標開始前經過北京市電子化評標系統培訓。
第十七條 評標專家應積極參加北京市評標專家管理部門組織的電子化評標系統 應用培訓,通過相關操作的考核,加強日常學習、熟練評標系統操作技能。
第十八條 如遇系統故障等突發事件,評標專家應及時與現場工作人員溝通解決, 或轉為紙質標書評審。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細則所涉及“電子標書生成器”和電子印章(含 CA 數字證書)的 獲取依照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場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北京市建設工程發包承包交易中心和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 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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