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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廚房設備網】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政府采購分散采購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渝財采購〔2011〕17號
市級各部門和單位、各區縣(自治縣)財政局:
為了規范采購人的分散采購行為,加強對分散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2011-2012年政府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渝財采購〔2011〕2號)及其他相關規定,我們制定了《重慶市政府采購分散采購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政府采購分散采購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采購人的分散采購行為,加強對分散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和《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2011-2012年政府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渝財采購〔2011〕2號)(以下簡稱《通知》)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按照《通知》規定,實施單次采購金額1-20萬元(含20萬元)的貨物、工程、服務類采購(不含定點采購)。
第三條 分散采購應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廉潔高效原則。
第四條 采購人應當建立分散采購管理機制和制度,成立由單位財務、審計、紀檢、后勤等部門和相關專業人員組成的采購工作組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項目有特殊要求的,可在同級財政部門管理的政府采購專家庫中抽取專家臨時參與工作組。未成立采購工作組的單位不得開展分散采購活動。
主管部門對本系統分散采購有統一管理要求的,可以成立系統采購工作組,負責本系統的分散采購工作。
第五條 在實施分散采購前,采購人應當按規定向財政部門申報采購計劃,并根據財政部門批準的采購方式實施采購。
第六條 單次采購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分散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在重慶市政府采購網“分散采購”欄目中發布采購信息3個工作日以上。5萬元以下的,由采購人酌情處理。
第七條 分散采購主要采用競爭性談判或詢價方式,特殊情況可采取單一來源方式。
第八條 技術復雜或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需要和供應商面對面溝通的;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采購項目,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第九條 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第十條 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采購項目,可以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第十一條 操作流程:
(一)競爭性談判流程
1、采購工作組根據市場調查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對供應商的資格要求必須確保三家以上符合條件。
2、對外發布采購信息,告知采購項目技術、質量、商務和限價等相關內容及投標時間、地點。
3、在規定時間內接納供應商遞交的投標文件。
4、采購工作組進行供應商資格審查。
5、對滿足資格條件的供應商采取抽簽確定談判順序。
6、按照抽簽順序,采購工作組對供應商投標文件中技術、質量、商務進行第一輪談判。
采購工作組在談判中需要對談判文件中技術、質量和商務要求進行修改的,應通知所有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
7、根據需要進行第二輪談判,最終確定技術、質量、商務均滿足條件的供應商。
8、供應商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最終密封報價 。
9、采購工作組當場對滿足條件的供應商統一拆封唱標。
10、按最低報價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
11、形成談判紀要并存檔。
(二)詢價采購流程
1、采購工作組根據市場調查制定詢價文件。詢價文件對供應商的資格要求必須確保三家以上符合條件。
2、對外發布采購信息,告知采購項目技術、質量、商務等相關內容及投標時間、地點。詢價文件內容有實質性變動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供應商。
3、在規定時間內接納供應商遞交的競價文件。
4、采購工作組進行供應商資格審查,并對供應商競價文件中技術、質量、商務進行評判,確定滿足條件的供應商。
5、采購工作組當場對滿足條件的供應商統一唱標。
6、按最低報價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
7、形成詢價紀要并存檔。
(三)單一來源流程
1、制定單一來源采購文件。
2、采購工作組審查供應商資質、商品質量和商務等要求,并進行談判議價。
3、采購工作組進行內部評議。
4、宣布談判結果。
5、形成單一來源談判紀要并存檔。
第十二條 參與競爭性談判、詢價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原則上應重新組織采購活動。特殊情況下,有兩家供應商的,可以繼續進行談判、詢價;只有一家供應商的可實行單一來源采購。
第十三條 分散采購活動中,采購工作組成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實行回避制度。
第十四條 談判和詢價活動結束后采購人應盡快確認成交供應商并發布成交公告。采購人和成交供應商應在公告發布后三十日內簽訂采購合同。采購合同不得與中標文件內容有實質性偏離。
第十五條 采購人應做好談判、詢價和單一來源采購過程的書面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十六條 采購人應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對供應商的質疑做出書面答復。
第十七條 對不按本規定組織分散采購活動的,財政部門將責令其糾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分散采購資格,涉及違法違紀行為的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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