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用具是人民生活的必備產品,無論是普通家庭還是賓館飯店都離不開燃具的使用,在為我們帶來便利生活的同時,燃具的安全性和節能要求越來越被人們重視,因此明確建立一套兼顧安全和節能的標準體系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國外燃氣用具標準體系簡介
1、國外主要的燃具產品安全標準體系簡介
在燃氣用具行業,國際上應用較為廣泛的有日本和歐盟兩套標準體系:日本采取的是兩級“法”加檢驗規程(企業標準)的模式,一級法主要有:“燃氣產業法”、“液化石油氣法”和“特殊燃具安裝法”三個;二級法主要是燃氣經濟產業省的“省令”,它包括2個“政令”、7個省令、30個“告示”和15個“通知”,這些都是強制性的。以日本燃氣熱水器產品為例,日本在“燃氣產業法”和“液化石油氣法”兩個技術法規中,對熱水器需要強制檢驗的技術內容和符合WTO/TBT“正當目標”的性能,制定了兩個“技術標準”,以日本經濟產業“省”令的形式頒布,因為是以法規形式發布的“技術標準”,當然是必須強制執行的。在法規性“技術標準”的下面,還有幾個自愿性熱水器標準,首先是日本JIS熱水器自愿性國家標準,是專供國外進口熱水器使用的檢驗標準,其中設四大塊技術壁壘。還有熱水器協會型式檢驗規程和日本燃氣協會熱水器檢定規程和日本企業標準。這些都是自愿標準,供不同場合使用。這些標準和規程是互相包容的,雖然這些標準有不小差異,但所有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都不低于前述日本“燃氣產業法”和“液化石油氣法”中所規定的“技術標準”。所以,為了達到設置壁壘的目的,日本的燃具對它國的標準的要求往往是那些指標非常高的專業標準。
歐盟的燃具行業標準體系由三部分組成,一是歐盟指令;如歐盟90/396/EEC、85/374/EEC及92/95/EEC,內容涉及產品安全、健康、環保和消費者權益,必須強制執行。其二是歐盟協調標準及各歐盟成員國標準,為自愿性標準。其三是強制執行的歐盟標志認證(CE標志)。在歐盟成員國內,所有的燃氣用具產品必須取得“CE”標志才可以生產銷售。其中,歐盟指令是通則性的,歐盟協調標準的要求高于歐盟指令,而歐盟各成員國的標準要高于歐盟協調標準。對于歐盟各成員國來說,歐盟協調標準及歐盟各成員標準為自愿性標準,即產品只要達到其中一個標準的標準要求,就可進入市場;但對于要進入歐盟市場的其他國家的產品來說,按照商檢程序,產品須符合歐盟指令、歐盟協調標準及歐盟各成員國標準的所有要求;所以為了保護本地區產品的市場,往往歐盟各成員國標準的要求非常之高,從而達到設置壁壘、提高進入歐盟市場的門檻的目的。
2、國外能效標準體系簡介
目前,在能效標準體系建設上,做的比較好的是美國和歐盟,其采用的是兩種不同的模式:美國采用的是強制性能效標準+強制性能效標識+自愿性認證標識的模式,目前共對26類產品實施強制性能效標準,14種產品實施了能效強制標識,34種產品實施“能源之星”認證標識;對實施強制性能效產品由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負責實施,國家對購買此類節能產品的消費者給予補貼;而美國同時要求聯邦政府在采購時必須購買帶有“能源之星”標識的產品。
歐盟采用的是“強制性能效標識+最低能效標準”的模式;歐盟的能源標識活動是按照1992年達成的綱領性指導文件-92P75PEEC“能源效率標識導則”進行的,并先后發布了各產品能效標識實施細則,確定了能效標識實施的申請程序、標識格式及內容、測試方法、監督措施、生產商職責等;列入目錄的產品包括電冰箱、冷凍箱、空調器、洗衣機、干衣機、洗碗機、烤箱、熱水器、照明器具等。
二、建立符合TBT規則和我國實情的燃具產品標準體系
目前,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還沒有形成自己的標準體系,在燃氣用具行業,中國燃氣用具標準采用歐盟體系還是日本體系也一直存在分歧,我國入世后,新的標準體系正在完善,建立一套符合WTO/TBT協議規則的“技術法規—標準—合格評定程序”標準體系迫在眉睫。我國加入WTO/TBT協議后,在國務院科技領導小組批準的十五期間重大專項—《國家技術標準體系建設研究》中,我國已明確了“在技術法規的制定上,應充分借鑒歐盟30多年來的成功經驗和具體作法,采取按產品分類來制定相應的技術法規,并規定適用范圍、基本安全要求、引用標準清單或條款、安全保證條款、合格認證方法等,由具有立法權的政府機構制定,按立法體制進行管理和實施。”的政策,因此根據市場的形式和我國燃具行業發展的趨勢以及我國加入WTO/TBT協議的現實,我國的燃具標準體系還是要以歐盟的體系為基礎,同時考慮我國國民的生活習慣,并將我國和全球的能源緊缺問題加以充分的考慮,制定出符合我國國情的燃氣用具標準體系。這套體系應由兩個分體系組成:一是安全、環保、實用的產品質量標準體系(以下簡稱產品標準體系);二是節能的產品能效標準體系(以下簡稱能效標準體系)。
1、建立符合我國實情的產品標準體系
根據我國燃具產品標準現狀,我們目前的標準體系缺“兩頭”,少“中間”。缺“兩頭”即沒有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由于我國過去沒有加入WTO,標準體系一直延用原蘇聯的標準體系,國家制定統一的標準,全國均按這一統一的標準執行,沒有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的概念;少“中間”即產品標準還缺少層次。因此,對標準而言,最重要的是“體系”二字,即上下級標準之間的相互包容與配合性。
由于歷史原因,目前我國還沒有技術法規,現在為符合WTO/TBT協議,我國目前的做法是將強制性標準視為我國的“技術法規”,在我國強制標準范圍主要是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對不符合強制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根據《標準化法》規定“企業和有關部門對涉及其經營、生產、服務、管理有關的強制性標準都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標準。對違反強制性標準而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直至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可見強制性標準是國家技術法規的重要組成,它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貿易技術壁壘協定關于“技術法規”定義。
根據這一思路,自2001年開始,我國就開始著手進行強制性、以標準形式體現的技術法規的制定,并出臺了GB16914《燃氣燃燒器具安全技術條件》,GB17905《家用燃氣燃燒器具安全管理規程》,GB16410《家用燃氣灶具》、GB6932《家用燃氣熱水器》等一系列的強制標準。
2、建立符合我國實情的能效標準體系
2004年8月1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質檢總局發布了《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標志著能效標識制度在我國正式建立。2005年3月1日起,我國對家用電冰箱、房間空氣調節器這兩個產品率先實施能源效率標識制度。能源效率等級是能源效率標識的核心內容,能源效率等級劃分的依據是能源效率國家標準。能源效率標準(簡稱能效標準)是指在不降低產品的其他特性,如性能、質量、安全和整體價格的前提下,對用能產品的能源性能做出具體的要求。
我國目前已實施能效管理的產品采用的是強制性標識+強制性能效標準的模式。燃具產品的能效標準體系是我國能效產品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其應符合我國能效體系建設的的總體要求,但是由于燃具產品的特性,其能效標準體系建設也應有自身的特性。燃具行業能效體系應符合“強制性標識+強制性能效標準”的模式,這樣便于管理,保持我國能效體系的一致性。
目前,我國僅有燃氣熱水器國家能效標準GB20665—2006已批準頒布,但對于諸如燃氣灶具、商用燃具等使用量大,耗能多的燃具產品均尚未實施能效標識管理;歸其原因,就是燃具的能效標準的制修訂工作進展緩慢;因此,要推進全行業的能效管理,加快其它燃具產品強制性的能效標準的制定工作就顯得迫在眉睫。
綜上所述,建立一套以“安全、能效”為主要內涵的燃氣用具標準體系,對我國燃氣用具行業的發展至關重要,安全和節能也是整個行業的發展趨勢,是市場發展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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