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T3030-1995中規定炊用燃氣大鍋灶溫升的檢測方法中加熱水量的公稱容積的75%,如果要準確檢驗,那么必然要先測鍋的公稱容積,而實際這一工序在很多檢測機構是省略不做的,檢測時所有大鍋由委托方提供,公稱容積的數據多由委托方提供,或是直接根據經驗直接確定,但鍋的口徑差異,弧度變化都會很大的影響鍋的公稱容積,如果是這樣,那么“公稱容積的75%”就成了一個不確定的數值,反而失去標準實施的準確性,最關鍵一點是CJ/T3030-1995中規定的溫升定義及測試方法中說明的是整個大鍋灶的整體溫升,跟加熱水量沒有直接關系,△=45/S (△溫升速度℃/min)中唯一的變量的時間,當加熱水量小,則升溫時間就少,那個△升溫速度就會提高,當加熱水量增加,那么△升溫速度也會大幅提高,而不同的鍋,公稱容積變化甚大,升溫時間也變化巨大,△溫升速度變化也非常大,就很難用一個標準來控制和要求。因此建議提出炊用燃氣大鍋灶溫升速率的定義:
單位水量(kg)在單位時間(S)上升溫度定義為溫升速率。單位:℃/S
計算方式:溫升速率(℃/S)V=加熱水量(kg)*加熱溫差(℃)/時間(S)
溫升速率測試方法跟熱效率測試方法相同,不區分鍋的深淺,測試條件和溫升速率要求:
爐膛口徑(D)
測試水量
測試溫差
溫升速率
600mm<D≤800mm
20kg
45℃
≥3.8℃/S
800mm<D≤1000mm
25kg
45℃
≥4.0℃/S
1000mm<D≤1200mm
30kg
45℃
≥4.2℃/S
原“溫升速度”中的“速度”不具備方向性,從物理學的角度來說應更改為“溫升速率”。原測試方式中要求記錄初溫為室溫加5℃,如果室溫偏高,而高溫熱損失會偏大,影響實測溫升數據,所以建議指定初溫記錄為:25℃開始攪拌,30℃開始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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