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區 | 湖南 | 招標類型 | 公告 |
請點擊下載 | 無 | 發布時間 | 2020-12-10 |
株洲市第十九中學食堂廚房設備采購項目競爭性磋商邀請公告
公告日期:2020年12月10日
株洲市第十九中學食堂廚房設備采購項目,政府采購編號:株荷財采計【2020】000111號,委托代理編號:HNPJ-ZZ-3049項目進行競爭性磋商采購,現采用發布公告方式,邀請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
一、采購項目基本概況
項目名稱:株洲市第十九中學食堂廚房設備采購項目
政府采購計劃編號:株荷財采計【2020】000111號
采購項目編號:HNPJ-ZZ-3049
項目負責人:戴穎才、姜娟
聯系電話:0731-28522277
采購方式:競爭性磋商
采購預算評審金額:516801元
采購項目內容與數量:
包名 | 品目名稱 | 數量 | 預算金額(元) | 最高限價 | 代理服務費限價(元) |
1 | 株洲市第十九中學食堂廚房設備采購項目 | 1 | 516801 | 516801 | 10200 |
需落實的政府采購政策:詳見標書
是否支持聯合體投標: 否
二、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2.1 供應商基本資格條件:
(1)投標人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原件及雙方身份證復印件;
(3)投標人稅務登記證(國稅或地稅)復印件;
(4)投標人社會保險登記證或繳納社會保險的憑證復印件。
(5)投標人參加本次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
2.2 供應商特定資格條件:
(1)依據《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做好政府采購有關信用主體標識碼登記及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湘財購(2017)2號)精神,要求供應商無不良信用記錄,信用信息查詢的查詢渠道:“信用中國”(www.creditchina.gov.cn)、“中國政府采購網”(www.ccgp.gov.cn)提供在以上網站的查詢截圖復印件加蓋公章。
注: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若實行了“三證合一”或“五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新證,則視同持有該三證,符合基本資格條件的相關條款。
三、獲取磋商文件的方式
凡符合資格要求并有意參加投標的供應商:請于2020年12月11日至2020年12月17日在湖南省株洲市政府采購網(網址:http://www.ccgp-hunan.gov.cn/portal_city.jsp?areaCode=zzs)進行網上招標文件及其相關附件。其的招標文件與書面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項目采購文件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即2020年12月11日至2020年12月17日。
招標文件售價400元/份,遞交投標文件時繳納,售后不退。
招標文件及澄清答疑采用網上發布方式。采購人對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的澄清答疑均采用在湖南省株洲市政府采購網(網址:http://www.ccgp-hunan.gov.cn/portal_city.jsp?areaCode=zzs)上發布,投標人自行。投標人應及時關注網上相關招標信息,如有遺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投標失敗或損失由投標人自行負責,采購人概不負責。
經采購人授權代理機構向成交供應商收取服務費最高限價:10200元
四、響應文件提交的截止時間、開啟時間及地點
首次響應文件的提交截止時間:2020年12月22日9:30
首次響應文件的開啟時間:2020年12月22日9:30
首次響應文件的開啟地點:湖南浦建招標有限公司開標室(株洲市天元區廬山路明峰銀座1棟17樓1718室)
五、質疑
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應當在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代理機構提出。
采 購 人:株洲市第十九中學
聯 系 人:陳江
電 話:13786307553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區新華西路
采購代理機構:湖南浦建招標有限公司
地 址:株洲市天元區廬山路明峰銀座1棟17樓
聯系人:戴穎才 姜娟 郵編:412000
電 話:0731-28522277
此競爭性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為3個工作日
:株洲市第十九中學食堂廚房設備采購項目磋商文件(定稿).rar
政 府 采 購
競爭性磋商文件
采購項目名稱:株洲市第十九中學食堂廚房設備采購項目
采 購 人:株洲市第十九中學
政府采購編號: 株荷財采計【2020】000111號
委托代理編號: HNPJ-ZZ-3049
采購代理機構: 湖南浦建招標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目錄
第一章 磋商通知
第二章 磋商須知
磋商須知前附表
磋商須知正文
一、說明
二、磋商文件
三、響應文件
四、響應文件的遞交
五、響應文件的評審與磋商
六、成交結果信息公布與授予合同
七、其他規定
第三章 評審方法及標準
第四章 政府采購合同格式
第五章 采購需求
第六章 響應文件組成
第一章 磋商邀請
株洲市第十九中學食堂廚房設備采購項目,(政府采購編號:株荷財采計【2020】000111號 ,委托代理編號: HNPJ-ZZ-3049)進行競爭性磋商采購,現采用發布公告方式,邀請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提交證明材料參與資格審查,并參與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
一、項目概況
1、采購項目名稱:株洲市第十九中學食堂廚房設備采購項目
2、政府采購計劃編號:株荷財采計【2020】000111號
3、委托代理編號:HNPJ-ZZ-3049
4、采購方式:競爭性磋商
5、采購預算:516801元
包號 | 品目名稱 | 數量 | 單位 | 預算金額(元) | 代理費(元) |
/ | 食堂廚房設備 | 1 | 批 | 516801 | 10200 |
6、采購項目內容與數量:
二、供應商資質要求:
2.1供應商基本資格條件:
(1)供應商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原件及身份證復印件;
(3)供應商稅務登記證(國稅或地稅)復印件;
(4)供應商社會保險登記證或繳納社會保險的憑證復印件。
(5)供應商參加本次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
2.2、供應商特定資格條件:
(1) 依據《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做好政府采購有關信用主體標識碼登記及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湘財購(2017)2號)精神,要求供應商無不良信用記錄,信用信息查詢的查詢渠道:“信用中國”(www.creditchina.gov.cn)、“中國政府采購網”(www.ccgp.gov.cn)提供在以上網站的查詢截圖復印件加蓋公章。
三、獲取磋商文件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1.凡有意參加投標者,請于2020年12月11日至2020年12月17日在湖南省株洲市政府采購網(網址:http://www.ccgp-hunan.gov.cn/portal_city.jsp?areaCode=zzs)進行網上磋商文件及其相關附件。其的磋商文件與書面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項目采購文件公告期限為五個工作日,即2020年12月11日至2020年12月17日。
3.磋商文件售價400元/份,遞交響應文件時繳納,售后不退。
4.磋商文件、澄清答疑采用網上發布方式。采購人對磋商文件及磋商文件的澄清答疑均采用在湖南省株洲市政府采購網(網址:http://www.ccgp-hunan.gov.cn/portal_city.jsp?areaCode=zzs)上發布,供應商自行。供應商應及時關注網上相關招標信息,如有遺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投標失敗或損失由供應商自行負責,采購人概不負責。
四、響應文件提交的截止時間、開啟時間及地點
(1)首次響應文件遞交截止時間為2020 年12月22日9時30分,地點為湖南浦建招標有限公司(株洲市天元區廬山路明峰銀座1棟17樓1718室)。
(2)首次響應文件開標時間:2020年12月22日9時30分。
(3)首次響應文件開標地點(遞交響應文件地點):湖南浦建招標有限公司(株洲市天元區廬山路明峰銀座1棟17樓1718室)。
(4)參加開標的供應商代表應持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和及其有效身份證原件(法定代表人參與投標的應持法定代表人證明及有效身份證原件)簽名以證明其出席,否則,其投標將被拒絕。
五、公告期限
1、本招標公告在中國湖南政府采購網(www.ccgp-hunan.gov.cn)發布。公告期限從本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
2、在其他媒體發布的招標公告,公告內容以本招標公告指定媒體發布的公告為準;公告期限自本招標公告指定媒體最先發布公告之日起算。
六、疑問及質疑
1、潛在投標人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如有疑問的,可以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將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2、潛在投標人認為招標文件或招標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收到招標文件之日或招標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七、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
1、采購項目
聯系人姓名: 戴穎才、姜娟
電 話:0731-28522277
2、采購人
名 稱:株洲市第十九中學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區新華西路
聯系人:陳江
電 話:13786307553
3、采購代理機構
名 稱:湖南浦建招標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廬山路1棟17樓
聯系人:戴穎才、姜娟
電 話:0731-28522277
郵 編:412000
電子郵箱:/
八、其它補充事宜
1、投標保證金
戶名:湖南浦建招標有限公司政府采購保證金專戶
賬號:43001505062052504828
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株洲鐵道支行
2、購招標文件款、招標代理服務費
開戶名稱:湖南浦建招標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
銀行帳號:7403010182600019559
3、財務部聯系人、電話
財務部聯系人:丁女士
財務電話:0731-28670666
第二章 磋商須知
磋商須知前附表
條款號 | 條款名稱 | 編列內容規定 | |
---|---|---|---|
第二章 磋商須知(前附表) | |||
一、說明 | |||
第二章 第1.1款 | 采購項目 | 株洲市第十九中學食堂廚房設備采購項目 | |
第二章第2.1款 | 采購人 | 株洲市第十九中學 | |
第二章第2.2款 | 采購代理機構 | 湖南浦建招標有限公司 | |
第二章第3.1款 | 供應商資格條件 | (1)基本資格條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供應商條件。 (2)特定資格條件: 1)依據《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做好政府采購有關信用主體標識碼登記及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湘財購(2017)2號)精神,要求供應商無不良信用記錄,信用信息查詢的查詢渠道:“信用中國”(www.creditchina.gov.cn)、“中國政府采購網”(www.ccgp.gov.cn)提供在以上網站的查詢截圖復印件加蓋公章。 | |
第二章第2.3款 | 供應商的邀請方式 | 采用公告邀請方式。 | |
領取或購買磋商文件時應提供的資料 | 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內登錄湖南省株洲市政府采購網(http://www.ccgp-hunan.gov.cn:8080/portal_city.jsp?areaCode=zzs)自行進行網上/獲取磋商文件及相關附件。 | ||
第二章第6.1款 | 聯合體磋商 | 不接受。 | |
第二章第6.2款 | 對聯合體各方的要求 | 不適應。 | |
第二章第8.1款 | 采購進口產品 | √本采購項目拒絕進口產品參加投標。 □本采購項目已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購買進口產品。 | |
二、磋商文件 | |||
第二章第10.3款 | 磋商文件的可能實質性變動內容 | 1、技術要求;2、服務要求;3、合同條款。 | |
第二章第11.1款 | 提交首次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 | 2020年 12月22日 9 時 30 分(北京時間) | |
第二章第14.3款 | 樣品 | 1.優質不銹鋼面板:≥200*200mm、厚度≥1.5mm; 2.加強筋:≥200*200mm、厚度≥1.5mm; 以上樣品各一塊 | |
第二章第26.3款 | 一般條款允許偏離的最高項數 | 一般商務和技術條款偏離項數之和≥ 10 項將導致無效響應。 | |
第二章第26.4款 | 條款數(最高項數)的統計方法 | 按編號的商務和技術條款進行統計。 | |
三、響應文件的編寫 | |||
第二章第15.4款 | 采購項目預算 | 人民幣516801元。 | |
第二章第17.1款 | 保證金 | 人民幣 壹萬元整。 開戶名稱:湖南浦建招標有限公司政府采購保證金專戶 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株洲鐵道支行 銀行帳號: | |
第二章第18.1款 | 響應文件有效期 | 90 日(日歷日)。 | |
第二章第19.1款 | 響應文件份數 | 響應文件一式叁份,正本壹份,副本貳份。電子文件一份(U盤,單獨密封,并標注供應商名稱) | |
四、響應文件的遞交 | |||
第二章第20.2款 | 封套上應載明的信息 | (項目名稱) 響應文件 政府采購編號: 委托代理編號: 在 年 月 日 時 分之前不得啟封 供應商法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 |
第二章第22.1款 | 響應文件的遞交地點 | 湖南浦建招標有限公司開標室; 地址:株洲市天元區廬山路明峰銀座1棟17樓1718室。 | |
五、其他規定 | |||
第二章第9.1款 (請關注中國政府采購網相關信息) | 政府采購強制采購節能產品 | √ 否。 □ 是,采購《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第 期) 內的產品(應同時在采購公告中注明)。 | |
政府采購優先采購 | ①非強制采購節能產品:采用綜合評分法時,對于技術和價格分,應分別給予總分值4%-8%的加分。本項目具體加分比例分別為:技術4 %、價格4 %。 ②環境標志產品:采用綜合評分法時,對于技術和價格分,應分別給予總分值4%-8%的加分。本項目具體加分比例分別為:技術4 %、價格4% 。 ③兩型產品:采用綜合評分法時,對于技術和價格分,應分別給予總分值4%-8%的加分,本項目具體加分比例分別為:技術 4 %、價格4 %;在商務評審項目中,對設有完善售后服務機構和網點的兩型產品,應給予商務評審總分值的4%-8%的加分,本項目商務具體加分比例為 4 %。 | ||
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 □ 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應同時在采購公告中注明)。 √ 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 1、給予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的價格給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與評審,本項目具體扣除比例為 6 %。 2、給予聯合體2%-3%的價格扣除。本項目具體扣除比例為 / %。 | ||
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融資 | 有融資需求的,可中國政府采購網查詢。 | ||
政府采購信用擔保 | 有保證金擔保、履約擔保需求的,可中國政府采購網查詢。 | ||
法律、法規、規章和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 請在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查閱相關信息并及時填寫。 | ||
第二章第40.1款 | 采購代理服務費 | 招標代理服務費用按人民幣:壹萬零貳佰元(¥:10200),由中標供應商在發放中標通知書前一次性支付給招標代理機構。 | |
第二章第41款 | 其他規定 | 無。 | |
第三章 評審方法及標準(前附表) | |||
第三章第2.2款 | 評審因素和標準 | (提示:評審標因素“技術”項涉及政府采購政策優惠,為便于計算,應與其他評審因素分列) | |
第三章第2.3款 | 權值 | 評審因素 | 權值 |
報價部分 | 詳見評分細則 | ||
技術部分 | |||
商務部分 | |||
第三章第4.2款 | 推薦的成交候選人數量 | 3家。 | |
六、成交結果信息公布與供應商質疑 | |||
第二章第36.1款、 | 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 | 湖南政府采購網(http://www.ccgp-hunan.gov.cn)。 | |
第二章第38.3款 | 履約擔保 |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履約擔保的金額為:中標價的10%,由成交供應商繳納至采購人指定帳戶。履約保證金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退還。 |
磋商須知正文
一、說明
1.適用范圍
1.1 本磋商文件僅適用于磋商須知前附表(以下簡稱磋商須知前附表)中所敘述的采購項目。
2.定義
2.1 “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本次政府采購的采購人名稱、地址、電話、聯系人見磋商須知前附表。
2.2 “采購代理機構”是指接受采購人委托,代理采購項目的集中采購機構和其他采購代理機構。本次政府采購的采購代理機構名稱、地址、電話、聯系人見磋商須知前附表。
2.3 “供應商”是指響應磋商文件要求、參加競爭性磋商采購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購項目邀請的供應商通過磋商須知前附表所述方式,經磋商小組確定。據此,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己向其發出磋商通知,供應商應持磋商須知前附表規定的資料領取或購買磋商文件。
2.4 “磋商小組”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組建,依法依規履行其職責和義務的機構。
2.5 “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詳見《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財庫[2013]189號)。
2.6 “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詳見《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財庫[2013]189號)。
2.7 “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詳見《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財庫[2013]189號)。
2.8 “節能產品”或者“環保產品”是指財政部發布的《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或者《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的產品。
2.9 “進口產品”是指通過中國海關報關驗放進入中國境內且產自關境外的產品,詳見《關于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07]119號)。
3.供應商的資格要求
3.1 供應商應當符合磋商須知前附表中規定的下列資格條件要求;
(l)《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供應商基本資格條件;
(2) 磋商文件規定的供應商特定資格條件。
3.2 供應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2)與其他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與其他供應商存在控股、關聯關系。
(3)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或者存在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違法記錄。
4.參與磋商的費用
4.1 無論磋商的結果如何,供應商應自行承擔所有與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有關的全部費用。
5.授權委托
5.1供應商代表為供應商法定代表人的,應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供應商代表不是供應商法定代表人的,應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6.聯合體形式
6.1除磋商須知前附表中另有規定,本次磋商采購不接受為聯合體形式的供應商。
6.2供應商為聯合體形式的,除應符合本章第3條規定外,還應遵守以下規定:
(l)聯合體各方必須簽訂聯合體協議書,明確聯合體牽頭人和各方的義務、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聯合體各方均應當符合本章第3.1款規定的供應商基本資格條件;
(3)除磋商須知前附表中另有規定,聯合體各方中至少有一方應當符合本章第3.1款規定的供應商特定資格條件;
(4)聯合體各方不得再單獨或與其他供應商組成新的聯合體參加同一項目的采購活動。
7.現場勘察
7.1供應商應按磋商須知前附表中規定對采購項目現場和周圍環境的現場考察。
7.2勘察現場的費用由供應商自己承擔,勘察期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由供應商自己負責。
7.3采購人不對供應商據此而做出的推論、理解和結論負責。一旦成交,供應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額外補償,或延長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購進口產品
8.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規定外,本項目拒絕進口產品參加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
8.2本章第8.1款規定同意購買進口產品的,本項目采購活動不限制滿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國內產品參與競爭性磋商。
9. 政府采購政策支持
9.1強制采購:
(1)納入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發布的節能產品政府采購品目清單,實施政府強制采購的(品目清單標注符號產品),供應商提供的產品應當取得國家確定的認證機構出具的、處于有效期之內的節能產品認證證書,否則其響應無效。
9.2優先采購:
(1)對納入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發布的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品目清單,實施政府優先采購的,評審時按【談判須知前附表】規定給予價格折扣;
(2)對納入湖南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發布的湖南省兩型產品政府采購目錄的,實施政府優先采購,評審時按【談判須知前附表】規定給予價格折扣。
9.3價格評審優惠:
(1)供應商為小型、微型企業,且提供本企業生產的貨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業生產的貨物,價格按【談判須知前附表】規定給予價格折扣,用扣除后的價格參與評審。本項所稱貨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業注冊商標的貨物;
(2)小型、微型企業參加聯合體并在聯合體協議中明確其在合同金額占聯合體合同總金額 30%以上的,該聯合體價格按【談判須知前附表】規定給予價格折扣,用扣除后的價格參與評審。聯合體各方均為小型、微型企業的,聯合體視同為小型、微型企業;
(3)監獄企業、殘疾人福利性單位視同小型、微型企業,享受評審中價格扣除等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府采購政策。
9.4政府采購政策交叉與疊加
(1)供應商提供的產品取得兩個及以上優先采購產品認證的,評審時只有其中一項產品能夠享受優先采購優惠(供應商自行選擇,并在響應文件中并填報相關信息及數據)
(2)供應商同時符合小型、微型企業及監獄企業、殘疾人福利性單位要求的,評審時只有一種類型享受價格評審優惠政策;
(3)小型和微型企業的價格評審優惠可以與同時屬于“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及“兩型產品”中的一項優先采購優惠累加計算。
9.5小型、微型企業的供應商提供部分小型、微型企業制造的產品,以及部分產品屬于優先采購的,評審時只對該部分產品的報價實行價格扣除。
9.6響應文件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第9.3款規定的,供應商應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1)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提供國家確定的認證機構出具的、處于有效期之內的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認證證書(復印件)。
(2)兩型產品:提供《湖南省兩型產品政府采購目錄》(最新一期)文件首頁和產品所在頁(截圖)。
(3)中小企業:按《關于印發<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1]181號)規定,提供《小型、微型企業聲明函》(格式)。
(4)監獄企業:按《關于政府采購支持監獄企業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68號)文件規定提供證明文件(復印件)。
(5)殘疾人福利性單位:按《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政府采購政策的通知》(財庫〔2017〕141號)文件規定提供《殘疾人福利性單位聲明函》(格式)。
9.7進口產品是指符合《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財庫〔2007〕119號)和《關于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庫〔2008〕248號)文件規定的產品。除【談判須知前附表】另有規定外,采購項目拒絕進口產品參加談判。本款規定同意購買進口產品的,不限制滿足談判文件要求的國內產品參與談判競爭。
9.8供應商有融資、擔保需求的,可中國湖南政府采購網查詢相關銀行、擔保機構業務。
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組成:
第一章 磋商通知
第二章 磋商須知
第三章 評審方法及標準
第四章 政府采購合同格式條款
第五章 采購需求
第六章 響應文件組成
10.2本章第11.1款規定的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對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內容,為磋商文件的組成部分。
10.3磋商小組根據與供應商磋商情況可能實質性變動的內容,包括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條款,在磋商須知前附表中明確。
10.4供應商應仔細閱讀磋商文件的全部內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編制響應文件。任何對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誤解不能作為響應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風險由供應商承擔。
11.提交首次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
11.1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見磋商須知前附表。
1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2.1在本章第11.1款規定的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磋商小組可以對已發出的磋商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2.2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磋商小組應當在本章第11.1款規定的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應商,不足5日的,順延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
三、響應文件
13.一般要求
13.1 供應商應仔細閱讀磋商文件的所有內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編制響應文件,并保證所提供的全部資料的真實性,以使其響應文件對磋商文件做出實質性的響應。
13.2 供應商提交的響應文件及供應商與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磋商小組就有關磋商的所有來往函電均使用中文。供應商可以提交其它語言的資料,但應附中文注釋,在有差異時以中文為準。
13.3 計量單位應使用我國法定計量單位,未列明時應默認為我國法定計量單位。
13.4 響應文件應采用書面形式,電報、傳真、電子郵件形式的響應文件概不接受。
13.5 供應商應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響應文件格式填寫。
14.響應文件的組成
14.1 響應文件包括下列內容:
(1)磋商響應聲明
(2)保證金
(3)供應商的資格證明文件
(4)貨物說明及實施方案
(5)技術/商務響應與偏離表
(6)提供政府采購政策產品清單及有關證明材料
(7)報價一覽表及報價文件,以及規定格式的首次報價的報價一覽表及報價文件的電子文件
(8)供應商認為需提供的其他資料
14.2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規定外,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及服務不是供應商制造或擁有的,則應當提供經銷、或代理磋商貨物、或為磋商貨物提供售后服務的證明文件。否則,在磋商時將其視為無效響應文件。
14.3磋商文件前附表規定供應商在磋商時提供樣品的,供應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磋商時將其視為無效響應文件。
(1)未在磋商文件前附表規定的提交時間、地點提交的;
(2)供應商提供的樣品與響應文件中型號、規格不一致的。
14.4在磋商過程中,供應商根據磋商小組書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報價(或者重新提交的響應文件和最后報價)是響應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
14.5磋商文件規定可能發生實質性變動的,供應商應當在《技術/商務響應與偏離表》中對應內容注明。
14.6根據《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供應商無論成交與否,其響應文件不予退還。
15.報價
15.1供應商應當根據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圍,以人民幣報價,以元為單位,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15.2供應商應按第五章“采購需求”要求及第五章“響應文件組成”格式填寫。供應商在本章第11.1款規定的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報價一覽表中的報價,應同時修改其按第六章要求填寫的相應表格中的報價。此修改須符合本章第21.1款的有關要求。
15.3響應文件中標明的價格在合同執行過程中是固定不變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變更。以可變動價格提交的報價將被認為是非實質響應而被拒絕。
15.4供應商的報價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采購項目預算或其計算方法見磋商須知前附表。
16.供應商符合磋商文件規定的證明文件
16.1在磋商小組確定邀請供應商名單起至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止,供應商資格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影響或者可能影響資格條件的,供應商應更新或者補充提供的資格證明材料,以證實其各項條件仍能繼續滿足本章第3.1款規定的供應商資格條件要求。
16.2供應商為聯合體形式的,則應提交聯合體各方資格文件、聯合體協議,否則將視為非實質響應而被拒絕。
17.保證金
17.1磋商須知前附表規定交納保證金的,應按磋商須知前附表規定的保證金形式交納,不得以現金方式交納,在本章第11.1款規定的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向采購代理機構交納不超過采購項目預算2﹪的保證金(保證金金額詳見磋商文件前附表約定)。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本章第18.1款規定的響應文件有效期一致。
17.2供應商為聯合體的,可以由聯合體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納保證金,其交納的保證金,對聯合體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17.3 未按磋商文件規定提交保證金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拒絕接收供應商的響應文件。
17.4采購代理機構在成交通知書發出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在采購合同簽定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但因供應商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
17.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并上繳財政國庫:
(1)供應商在本章第11.1款規定的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后撤回響應文件的;
(2)供應商在響應文件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認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應商不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
(4)供應商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18. 響應文件有效期
18.1響應文件有效期見磋商須知前附表,在此期間響應文件對供應商具有法律約束力,從本章第11.1款規定的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之日起計算。響應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將被視為無效響應。
19.響應文件的簽署及規定
19.1響應文件的正本和副本應裝訂成冊,正本一份,副本份數見磋商須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應標記“正本”或“副本”的字樣,當正本和副本有差異時,以正本為準。
19.2 響應文件正本和副本應按磋商文件要求簽章處蓋單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刪,應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邊簽字。否則,將導致響應文件無效。
19.3 在磋商過程中,供應商按磋商文件規定和磋商小組要求提交的最后報價(或者重新提交的響應文件和最后報價),一式兩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書寫,但需經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者加蓋供應商單位章。否則,將導致響應文件無效。
四、響應文件的遞交
20.響應文件的密封和標記
20.1響應文件應密封包裝,加貼封條,并在封套的封口處(封套兩端折疊封口處)蓋供應商單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
20.2響應文件封套上應寫明的內容見磋商須知前附表。
20.3響應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規定密封和加寫標記,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將拒絕接收。
21.響應文件的補充、修改或者撤回
21.1供應商在本章第11.1款規定的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提交的首次響應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該通知應有供應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
21.2補充、修改的內容與響應文件不一致時,以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準。
22.響應文件的遞交與接收
22.1 供應商應在本章第11.1款規定的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將響應文件送達磋商須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點。在截止時間后送達的響應文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磋商小組應當拒收。
22.2在本章第11.1款規定的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后,由供應商代表當場查驗響應文件的密封狀況,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不當場拆封響應文件。
五、響應文件的評審與磋商
23.供應商資格審查
23.1供應商有本章第16.1款情形的,磋商小組將根據本章第3.1款規定的供應商資格條件要求,對更新或補充提供的資格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不滿足資格條件的,視為無效響應。
23.2供應商為聯合體的,磋商小組將根據本章第6.2款的規定對聯合體各方資格文件、聯合體協議進行審查,不滿足資格條件的,視為無效響應。
23.3資格審查時,采購人及代理機構將對供應商信用記錄進行甄別,對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及其他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供應商,將被拒絕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信用信息查詢的查詢渠道為“信用中國”(www.creditchina.gov.cn)、“中國政府采購網”(www.ccgp.gov.cn)、;信用信息查詢的截止時點為至磋商文件規定的項目投標截止時間止;信用信息查詢記錄證據留存的具體方式為查詢記錄的網上截圖打印件。
23.4除本章第16.1款、第16.2款情形外,磋商小組不再對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
資格性審查表
序號 | 檢查內容 | 投 標 人 | ||
1 | 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復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 | |||
2 | 營業執照副本 | |||
3 | 《社會保險登記證》或者近三個月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繳費憑證復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繳納的委托代辦協議和近三個月的繳納證明(收據復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機關出具的依法免繳保險費的證明原件 | |||
4 | 《稅務登記證》或者近三個月依法繳納稅收的證明(納稅憑證復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繳納的委托代辦協議和近三個月的繳納證明(收據復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機關出具的依法免繳稅收的證明原件 | |||
5 | 本次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 | |||
6 | 信用記錄證明(網上查詢打印并加蓋公章) | |||
結論(合格/不合格) 投標人已完成多證合一登記手續的,僅須提供營業執照即可 |
24.磋商程序
24.1磋商程序:初步審查、磋商(包括澄清、符合性評審查)、提出成交供應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29.1款或者第29.2款情形進行。
25.初步審查
25.1磋商小組應當對供應商提交的首次響應文件進行初步審查。響應文件有下列情況之一,其響應文件無效,磋商小組應當告知有關供應商。
(1)應交未交保證金或金額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保證金形式或保函出證機構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2)未按照磋商文件規定要求簽署、蓋章的;
(3)響應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4)不符合法律、規章、規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規定的。
26. 偏離
26.1本條所稱偏離為響應文件對磋商文件的偏離,即不滿足、或不響應磋商文件的要求。偏離分為對磋商文件的實質性要求條款偏離和對磋商文件的一般商務和技術條款(參數)偏離。
26.2除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外,磋商文件中用“拒絕”、“不接受”、“無效”、“不得”等文字規定或標注“★”符號的條款為實質性要求條款(即重要條款),對其中任何一條的偏離,在磋商時將其視為無效響應文件。未用上述文字規定或符號標注的條款為非實質性要求條款(即一般條款)。
26.3 “磋商文件前附表”中和 “技術規格、參數及要求”中的一般商務和技術條款(參數),在超出允許偏離的條款數(最高項數)時,在磋商時將其視為無效響應文件。前述章節中一般商務和技術條款允許偏離的最高項數見磋商文件前附表。
26.4本章第26.3款所稱條款數(最高項數)的統計方法見磋商文件前附表。。
27.澄清
27.1 磋商小組在對響應文件(包括首次響應文件、重新提交的響應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對磋商文件的響應程度進行審查時,可以要求供應商對響應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該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27.2 最后報價計算錯誤修正的原則:最后報價的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總價金額與按分項報價匯總金額不一致的,以分項報價金額計算結果為準;分項報價金額小數點有明顯錯位的,應以總價為準,并修改分項報價。
28.符合性審查
28.1對響應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響應文件、重新提交的響應文件)的符合性審查。磋商小組應當對響應文件進行符合性審查,供應商響應文件有下列情況之一,其響應文件無效(供應商不參加磋商),磋商小組應當告知有關供應商:
(1)不滿足本章第26.1款規定的實質性要求的;
(2)不符合法律、規章、規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規定的。
28.2符合性審查結束后,磋商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磋商,并給予所有參加磋商的供應商平等的磋商機會。供應商應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參加磋商。
件和談判文件規定的。
符合性檢查表
檢查項目 供應商名稱 | 1、詳見采購文件“技術參數及其他要求” (達到要求的標記√,未達到的標記×并注明其理由) | 2、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規情況(達到要求的標記√,未達到的標記×并注明其理由) | 結論 (合格/不合格) | 備注 |
29.磋商
29.1對于本章第10.3項未明確磋商文件實質性變動內容,或者磋商文件明確了可能發生實質性變動內容,但在磋商過程中,磋商小組根據磋商情況認為磋商文件無需發生實質性變動的,磋商小組應當根據本章第28.1款規定對供應商提交的首次響應文件進行符合性審查,直接與實質性響應磋商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就價格組織多輪磋商。
(1)磋商結束后,磋商小組應當要求所有繼續參加磋商的供應商在磋商小組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
(2)磋商文件明確可能發生實質性變動,但在磋商過程中磋商小組根據磋商情況認為磋商文件無需發生實質性變動的,磋商小組不另行通知。
29.2對于本章第10.3款明確磋商文件實質性變動內容,且在磋商過程中磋商文件實質性內容發生變動的,磋商小組可以組織多輪磋商。在每一輪磋商中,磋商小組可以根據磋商文件規定和磋商情況,對磋商文件的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作實質性變動(磋商文件的實質性變動內容為磋商文件的組成部分),并以書面形式要求符合性審查合格的供應商,在規定的截止時間前重新提交響應文件。磋商小組應當根據本章第28.1款規定對供應商重新提交的響應文件進行符合性審查。供應商重新提交的響應文件未通過符合性審查的,不得進入下一輪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報價。
(1)磋商文件能夠詳細列明采購需求的技術、服務要求的,磋商結束后,磋商小組應當要求所有繼續參加磋商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
(2)磋商文件不能詳細列明采購需求的技術、服務要求,需經磋商由供應商提供最終設計方案或解決方案的,磋商結束后,磋商小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推薦3家以上供應商的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并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
29.3 重新提交的響應文件或者最后報價應按本章第19.3款規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者加蓋供應商單位章,在規定時間內密封遞交給磋商小組。
29.4供應商的最后報價及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價格扣除情況,磋商小組應召集所有參加最后報價的供應商當場開封公布,并由供應商代表簽字確認。
29.5提交首次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在提交最后報價之前,可以根據磋商情況退出磋商,并書面通知采購代理機構或者磋商小組。該通知由供應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采購代理機構按本章第17.4款規定退還退出磋商的供應商的保證金。
29.6提交首次響應文件的供應商,未按磋商文件規定及磋商小組要求提交最后報價(或者重新提交的響應文件和最后報價),且又未按本章第29.5款規定退出磋商的,供應商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30.提出成交供應商
30.1磋商小組應當按照綜合評分由高到低的順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選人,并編寫評審報告。
31.確定成交供應商
31.1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采購人確認。
31.2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審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從評審報告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綜合評分得分最高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可以書面授權磋商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
32.磋商的特殊情形
32.1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招標過程中提交響應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相關規定,經財政部批準后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磋商采購。符合本款情形的,本章第29.1款、第29.2款、第30.1款、第33.1款中規定的供應商最低數量可以為兩家。
33.磋商終止
33.1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1)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規定的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適用情形的;
(2)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3)在采購過程中符合競爭要求的供應商或者報價未超過采購預算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少于3家的;
(4)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34.重新評審
34.1除資格性審查認定錯誤和價格計算錯誤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現磋商小組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定成交的標準進行評審的,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并同時書面報告財政部。
35.保密及串通行為
35.1磋商小組成員以及與評審工作有關的人員不得泄露評審情況以及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35.2供應商不得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其他供應商惡意串通;不得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磋商小組成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得提供虛假材料謀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影響采購工作。
3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惡意串通,成交無效,并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1)供應商直接或者間接從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獲得其他供應商的響應情況,并修改其響應文件的;
(2)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授意供應商撤換、修改響應文件的;
(3)供應商之間協商技術方案、合同條款以及報價等響應文件實質性內容的;
(4)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供應商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參加競爭性磋商政府采購活動的;
(5)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一特定供應商成交的;
(6)供應商之間商定部分供應商放棄提交響應文件或者退出磋商或者放棄成交的;
(7)供應商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以及磋商小組成員之間、供應商相互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的。
(8)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規定的其他串通行為。
六、成交結果信息公布與授予合同
36.成交信息的公布
36.1成交供應商確定后2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將成交結果信息在磋商須知前附表指定的媒體上公布。
37.詢問及質疑
37.1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
37.2供應商若認為磋商文件、采購過程和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可以按法律、規章及財政部相關文件規定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38.成交通知
38.1成交供應商確定后,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將以書面形式向成交供應商發出成交通知書。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成交供應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8.2 成交通知書是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38.3 成交供應商在收到采購代理機構的成交通知書后10日內,應按照磋商須知前附表的規定,向采購人提交履約擔保。聯合體成交的,履約擔保由聯合體各方或聯合體中牽頭人的名義提交。
38.4 成交供應商沒有按照本章第38.3款規定提交履約擔保的,視為放棄成交資格,其保證金不予退還。
39.簽訂合同
39.1 磋商文件、成交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及其補充的響應文件等均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依據。
39.2 成交供應商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39.3 成交供應商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成交供應商不得向他人轉讓成交項目,也不得將成交項目分包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39.4 成交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1至3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予以通報:
(一)成交后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
(二)未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者與采購人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
(三)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
(四)違反法律、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的。
七、其他規定
40.采購代理服務費
40.1采購代理機構應按磋商須知前附表規定收取采購代理服務費。
40.2集中采購機構不得收取采購代理服務費。
41. 其他規定
41.1磋商文件的其他規定見磋商須知前附表。
第三章 評審辦法及標準
1.磋商小組
1.1評審由依法組成的磋商小組負責。
2.評審方法
2.1評審方法:綜合評分法,即響應文件能夠最大限度的滿足磋商文件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且經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的評標方法。
2.2本采購項目的評審因素和標準見磋商文件前附表,不得對響應文件優于磋商文件要求的評審因素給予加分。
評審因素:價格、技術、財務狀況、信譽、業績、服務、對磋商文件的響應程度,以及相應的比重或者權值等,但不包括第二章“磋商須知”第3.1款規定的供應商資格條件。
2.3權值的取值范圍見下表,本采購項目的權值見磋商文件前附表。
序號 | 項 目 | 權值的取值 |
1 | 報價部分 | 具體權值見磋商文件前附表 |
2 | 技術部分 | |
3 | 商務部分 | |
∑(1+2+3)=1 | 1 |
3.比較與評價
3.1磋商小組應按照磋商文件中規定的評審方法、標準和評標因素,對資格性檢查和符合性檢查合格的響應文件進行評估,綜合比較與評價。
3.2最終報價評價。磋商小組以最終報價為基礎,依次對最終報價進行算術修正和政府采購政策優惠價格扣除計算。
3.3價格分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即滿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終報價最低的價格為評審基準價,其價格分為滿分,其他有效供應商的價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最終報價得分=(評審基準價/最終報價)×價格權值×100
本項所稱最終報價為按本章第3.2款規定價值扣除后的最終報價。
3.4涉及政府采購政策優惠的,按